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次对以下内容进行介绍: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
基本情况主要明确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内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运作的目标和意义。
经济技术指标主要明确项目区位、占地面积、建设内容或资产范围、投资规模或资产价值、主要产出说明和资金来源等。
项目公司股权情况主要明确是否要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公司股权结构。
(二)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本项目设计、建造、财务、运营维护等对应的技术风险和设备、人工、建筑材料等的价格风险及利率、汇率变动等商业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对法律、法规、政策等变动等带来的风险由政府承担,地震、火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项目公司合理共担。
(三)项目运作方式。
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
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四)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
项目投融资结构主要说明项目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等。
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相关配套安排主要说明由项目以外相关机构提供的土地、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和项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务。
本项目总投资9亿。其中30%资金2.7亿为自有资金,资本金由项目公司注册资金2.7亿元解决,6.3亿元为申请养老专项债及国开行政策性贷款,特许经营期满后,本项目所涉及资产移交长春市政府或指定机构。
(五)合同体系。
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项目边界条件是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等边界。
权利义务边界主要明确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等。
交易条件边界主要明确项目合同期限、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机制和产出说明等。
履约保障边界主要明确强制保险方案以及由投资竞争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组成的履约保函体系。
调整衔接边界主要明确应急处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合同变更、合同展期、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等应对措施。
本项目的合同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长春市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项目合同》(特许权协议);项目公司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贷款合同》;项目公司与工程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造之目的与原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的《原料/设备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项目公司为本项目设施投保的《保险合同》;其中《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核心法律文件,包含了本项目的边界条件等核心内容。本项目的具体合同以最后签订版本和内容为准。
(六)监管架构。
监管架构主要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授权关系主要是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政府直接或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的授权;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等。
本项目授权关系为长春市政府授权市民政局为项目实施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模式,选定社会投资人以后,由社会投资人独资设立项目公司,最后市民政局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特许权。
长春市政府对本项目的监管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首先,市民政局可依照特许权协议对项目进行监管,其次长春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部门照职能范围对项目进行行业监管,最后可以通过公众监督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考核和督促。
(七)采购方式选择。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本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