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发展思路
第一节 基础条件
“十二五”时期,国家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各界大力支持民政事业发展,民政领域政策创制加快步伐,全国民政系统在保障基本民生、参与相关社会治理、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社会救助标准大幅提升,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普遍建立,“十二五”期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均增长率均超过10%,分别达到451.1元/人•月和3177.6元/人•年。临时救助制度全面建立,专项救助范围有所拓展。残疾人和儿童福利保障进一步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在全国普遍建立。慈善组织快速增长,社会捐赠稳步增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养老设施建设实现跨越发展,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3张。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加快覆盖,服务内容日趋丰富,事项准入和购买服务等机制不断完善,基层民主建设有序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明显,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现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数量大幅增长,达到66.2万个。专业社会工作制度设计与基层实践均取得突破,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壮大。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更加完善,救灾标准、遥感监测和信息管理能力、物资储备库建设水平明显提升,灾害应急救助有效开展。优抚安置工作积极推进,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婚姻收养、区划地名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同时,也应看到,由于财政投入不足、农村敬老院设施条件落后且服务能力不足、优抚对象范围大幅增加、城市老旧小区改造难度大等诸多原因,个别规划指标未能如期完成。“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改革发展中也凸显不少有待解决的矛盾问题和瓶颈制约:一是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与民政事业改革发展不相适应;二是城乡、区域之间差距较大,迫切需要加大对广大农村、中西部和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三是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不足,“重设施,轻服务”“有钱盖楼,没钱运营”的现象客观存在;四是基层力量薄弱、工作负荷过重、工作经费短缺等问题突出,制约了政策落实和事业发展。
第二节 发展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形成的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十三五”时期,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将取得重大进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纵深展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对民政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深度参与社会治理、主动服务国防和军队改革、广泛提供均等化社会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同时,民政事业也面临新的挑战。一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民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财力受到影响,迫切需要创新发展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参与,增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等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夯实托底保障的制度体系。二是脱贫攻坚的新要求下,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特别是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现政策性兜底脱贫,任务十分艰巨。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衔接、统筹救助资源,实现精准救助。三是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少子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加剧,亟需从经济、健康、照护、精神等多方面建立有效机制,提升养老服务供给的规模和质量效益,满足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需求。四是新型城镇化深入发展、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人口进一步向城镇集中,亟需通过合理调整行政区划、创新基层社区治理和服务,既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帮助他们享受市民化待遇,又加快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增加农村活力。五是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公益慈善、基层自治、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等,需要与家庭小型化、需求多元化、治理现代化的趋势相适应,让群众有更多参与权和获得感。
第三节 发展理念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是民政事业发展的先导,管全局、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十三五”时期,民政部门要自觉贯彻五大发展理念,推动事业发展。
——贯彻创新发展理念。推进民政事业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不断增强民政理论与政策研究的前瞻性和适用性,着力深化民政事业改革和加强顶层设计,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服务提供和基层社会治理,加快发展防灾减灾、老年福祉、康复辅具、殡葬服务等民政科技,让民政事业在改革创新中提质增效。
——贯彻协调发展理念。着力解决民政事业发展城乡不平衡、区域差距大、同类民政对象保障不平衡等问题,整体设计民政公共服务内容、标准,统筹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软硬件建设,加大对重要领域、特殊区域倾斜,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不同民政对象之间的民政社会服务差距,不断提升民政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形成绿色惠民、绿色民政的事业发展方式,在民政机构的运转中注重环境友好,在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突出资源能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提高土地节约、生态环保、污染物减排等方面的要求,促进资源整合和高效利用,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最大限度减轻对群众健康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
——贯彻开放发展理念。扩大民政事业对外开放程度,“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积极引进国外社会建设和民生保障的先进理念、管理经验和实用技术,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引导外资积极参与公益慈善等领域,对外讲好民政领域的“中国故事”,将社会救助、防灾减灾、社会福利、专业社会工作等有益经验向世界介绍和推广。
——贯彻共享发展理念。将群众利益贯穿民政事业发展的各领域和各环节,稳步提升基本社会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城乡居民共同参与民政事业、共同享有民政发展成果,重点发挥民政工作的兜底保障作用,着力增进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和发展能力,在共享事业发展成果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不断增强全体人民的获得感。
第四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党对民政事业的领导,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增进社会活力、提升民政公共服务水平为重要着力点,全面深化民政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有效供给,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提升民政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兜底作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支持作用、在提供和强化专项社会服务中的支撑作用,努力开创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力量。
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兜住底线。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体、优抚群体、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保障基本生活,兜住民生底线。
——坚持积极作为、引导预期。主动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不断提升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保障水平,正确引导公众合理预期,把基本社会服务供给建立在财力可持续基础上,推动适度普惠。
——坚持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力量在民政事业发展中的职责作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促进通力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改革引领、全局视野。深入推进民政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用改革的办法和全局的视野不断开创民政事业发展新局面。
第五节 发展目标
“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民生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社会治理水平显著提高,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更加有力,提供专项社会服务更加有效,形成分工明确、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构建制度更加完备、体系更加健全、覆盖更加广泛、功能更加强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化民政事业发展格局,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基本民生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城乡统筹、制度健全、标准科学、相互衔接、运行有效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救助对象满意度逐步提高。防灾减灾救灾体制进一步健全,减灾救灾保障更加有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残疾人基本福利制度更加健全。儿童福利保障范围进一步拓展、水平进一步提升。慈善事业在促进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中的作用日益显著。
——相关社会治理水平显著提高。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全面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更有活力,城市社区建设提档升级,农村社区建设提质扩面,社区治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跨城乡、广领域、多人群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体系。营造人人愿为、人人能为、时时可为的志愿服务发展环境。
——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更加有力。优抚安置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发展,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医疗补助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军供保障更加坚强有力。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复学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不断完善。军休干部、复员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保障能力全面提升。烈士褒扬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
——提供专项社会服务更加有效。与依法行政、城镇化进程、区域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行政区划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内容丰富、标准规范、便捷有效的地名和界线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建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管理有序、方便可及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网络更加健全。
第二章 保障基本民生
坚持共享发展,落实民生优先,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强化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改善困难群众和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提升残疾人和儿童福利水平,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做好援藏、援疆工作,开展脱贫攻坚,构建更加坚实的托底民生保障体系。
第一节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本原则,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强化社会救助政策之间、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更多参与,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健全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优化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行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确保2020年前所有地方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探索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研究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支持政策。加强低保与就业救助、扶贫开发等政策的衔接,鼓励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依靠自身努力脱贫增收。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推动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维护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制定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科学测算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健全服务规范,优先集中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到2020年底前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
(三)医疗救助。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到2020年底前,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人次占直接救助人次比例达到30%。科学确定医疗救助标准,根据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和当地筹资情况等,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健全“一站式”结算服务机制,覆盖95%以上的地区。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
(四)临时救助。全面高效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细化、实化政策措施。明确救助对象范围,科学制定救助标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完善临时救助方式。全面落实“先行救助” “分级审批”“转介服务”等规定,增强救助时效性,实现应救尽救、托底救助。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建立健全主动发现、部门协同、信息共享、慈善衔接机制。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统筹救助资源,发挥制度合力,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急难可救。
(五)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继续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滞留人员寻亲等救助服务,强化与其它社会救助制度的转介衔接。持续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规范救助管理和服务流程。升级完善全国救助寻亲网,加强人脸识别、指纹识别、DNA比对、数据挖掘等技术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综合应用。推动解决长期滞留人员安置难题。
第二节 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底线思维,强化主动防范,编制实施“十三五”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健全防灾减灾救灾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推进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推动实现年均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不高于1.3%。
(一)体制机制。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原则,完善中央层面自然灾害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各级减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筹研究和综合协调职能。明确中央与地方灾害管理事权划分,强化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军地协同联动、救援力量调配、物资储运调配等应急联动机制。建立灾后救助、损失评估、恢复重建等长效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灾害风险分担机制。修订完善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强化预案演练,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受灾人员救助。调整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政策,探索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推进各地加快制定本地受灾人员救助标准,系统提高紧急转移安置能力,规范过渡期救助、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三)灾情管理。健全完善灾情统计、部际会商和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加强灾害趋势预测和分析研判,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和辅助决策能力,强化信息发布和服务能力。推进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组织实施灾害信息员师资培训项目。推广乡镇网络报灾,开展手机移动报灾APP应用,增强灾情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建设全国自然灾害综合数据库管理系统,完善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制度和技术方法体系。
(四)物资保障。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储备模式,科学确定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及规模,推进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构建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确保灾后12小时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实施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工程,优化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支持中西部地区多灾易灾地市和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多灾易灾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视情设置救灾物资储存室,初步形成分级管理、反应迅速、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种类齐全、功能完备、保障有力的“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五)防灾减灾。加强社区减灾能力建设,创建5000个“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试点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创建。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科普宣传教育基地等建设。结合“防灾减灾日”和“国际减灾日”,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加强防灾减灾关键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推进遥感、导航定位、无人飞机、物联网等新技术应用。
(六)社会动员。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措施和协调动员机制,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和费用补偿制度,搭建工作协调服务和信息导向平台,支持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高效有序参与救灾。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健全救灾捐赠需求发布与信息导向机制,完善救灾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公开、效果评估和社会监督机制。
第三节 拓展残疾人福利
建立健全残疾人基本福利制度,完善扶残助残服务体系,实现残疾人基本民生兜底保障。
(一)保障体系。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提高制度运行效率。鼓励有条件地区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托养服务等福利补贴项目。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补贴制度。
(二)服务体系。推动建立家庭照顾、社区照料、机构照护协调发展的残疾人长期照护体系。开展残疾人福利服务立法研究。健全残疾人服务管理制度,推进残疾人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大残疾人供养服务、托养服务支持力度。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政策,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强地级市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实现70%以上的县(市、区)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县(市、区),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促进残疾人服务与养老服务相互衔接。
(三)助残行业。推动出台加快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意见,增强产业自主创新和有效供给能力,建立健全康复辅助器具产品服务管理制度,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康复辅助器具专业人才培养,探索建立假肢师、矫形器师、听力师职业资格制度。完善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制度。
第四节 加强儿童福利服务
坚持适度普惠、分类保障理念,落实困境儿童优先原则,全面提升儿童福利服务水平。
(一)孤儿养育。完善孤儿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康复、就业、住房等制度安排。继续实行机构集中养育、助养、代养、寄养相结合的多种孤儿养育方式,推动建立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拓展“明天计划”工作,把资助对象从机构内孤儿向社会散居孤儿延伸,资助范围从手术救助、脑瘫康复向医疗救助和综合康复延伸,逐步扩大救治病种。加强孤儿就业培训,拓宽孤儿成年后就业渠道。
(二)困境儿童保障。推动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立足于重病重残、法定抚养人无力抚养、父母服刑、强制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打拐解救等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基本需求,加强困境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资助困境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推动提高重病重残儿童康复护理水平。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分类分阶段就学资助机制,重点支持面向残疾儿童的早教服务和学前教育。建设完善残疾儿童康复和特殊教育服务设施。
第五节 发展慈善事业
贯彻落实慈善法,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激发各类慈善主体发展活力,规范慈善主体行为,完善监管体系,加快形成依法治理、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
(一)慈善组织。建立实施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年度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公开募捐资格许可制度,规范公开募捐行为。保障慈善财产合法使用,确保实现慈善组织宗旨。推动完善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发挥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协调落实优惠政策和支持条件,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活动。
(二)慈善参与。创新慈善载体,探索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积极发展慈善信托,协调制定慈善信托相关管理办法。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体系,推进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站点运营机制改革。加大捐赠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支持建立一批废旧纺织品再生基地。
(三)慈善支持。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组织实施好“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支持捐赠人对捐赠的慈善项目冠名纪念。鼓励慈善行业和高等院校开展慈善专业人才培养,支持举办各类慈善交流展示活动。发挥慈善行业组织作用,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发挥“中华慈善博物馆”展示、教育功能。
(四)慈善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依托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指导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快统一信用代码建设。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的监督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依法及时查处慈善领域违法行为。强化政府监管,推行双随机抽查、约谈、审计、专项检查等监管手段。健全慈善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执法。
(五)福利彩票。强化福利彩票规范管理,保持安全运行和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不断完善激励约束、监督管理、市场调控等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彩票品种和游戏研发。开拓跨行业融合新模式,形成电话互联网销售能力。强化技术研发运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推进责任福彩、阳光福彩和福彩文化建设,树立良好公益品牌形象。完善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公开透明,提高使用效益,加强使用效果宣传。
第六节 开展援藏援疆和脱贫攻坚
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大援藏援疆工作力度。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切实履行好民政兜底保障职能。
(一)援藏援疆。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援藏援疆工作任务,实现精准发力、精确到位。协调中央财政加大社会救助、救灾补助、优待抚恤等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和改善各族群众基本生活。协调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部本级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加强对西藏、四省藏区和新疆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组织指导全国民政系统积极开展对口援藏援疆工作。创新工作方式,运用市场方法,引导社会力量支持西藏、四省藏区和新疆民政事业发展。支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壮大,指导和支持兵团在战略地位重要、经济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垦区增设县级市,积极稳妥推进兵团师市合一、团镇合一。
(二)脱贫攻坚。承担好脱贫攻坚相关任务,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施政策性兜底保障。加大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力度,加强医疗救助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减轻困难群众看病就医费用负担。发挥罗霄山片区部际联系会议牵头单位作用,加大对赣南原中央苏区、罗霄山片区民政事业发展支持力度。做好对遂川和莲花的定点扶贫工作。
专栏1:基本民生保障工程
1.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工程
推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平台。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推进建立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2.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工程
采取新建、改扩建和代储等方式,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初步形成 “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科学确定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及规模。
3.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依托现有社会福利服务设施资源,健全完善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和精神卫生福利服务设施,推动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建设。
第三章 发展养老服务
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创新投融资机制,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
第一节 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强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积极开展智慧养老服务和互助养老服务,提高养老服务能力,为有需求的城乡老年人提供便利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一)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创新居家智慧养老服务提供方式。推广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管理、物品代购、餐饮递送、服务缴费、康复辅具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依托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探索新型居家养老模式。
(二)社区养老服务。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配备医疗护理、康复辅具、文娱活动等设备。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要求配套建设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社区日间照料机构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要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立社区日间照料机构。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社区养老服务。统筹社区范围内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性企业,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和质量。
(三)社会互助养老。大力支持农村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积极动员村民和社会力量参与运营服务,为农村老年人就地提供就餐服务、生活照顾、日间休息、休闲娱乐等综合性日间照料服务。鼓励城市社区老年人参加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和社区邻里互助,开展自助互助养老活动。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组织开展各类老年人文化娱乐活动。
第二节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重点发展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增加养护型、医护型养老床位,提高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到2020年每千名老年人口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5-4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比例不低于30%。
(一)社会力量参与。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和养护型、医护型养老床位。落实好社会兴办养老机构在资本金、用工、税费、土地等方面优惠政策。支持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二)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坚持建设标准适度,避免铺张豪华,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探索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制度,重点保障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失独家庭老年人和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等养老需求。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强化托底保障功能,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需求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机构积极为农村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三)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建立健全“公建民营”管理办法,加大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试点工作力度。鼓励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置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养老设施,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进行社会化运作。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在优先接收有入住需求的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基础上,闲置床位全部向失能或高龄社会老年人开放,确保继续履行公益职能、确保资产安全。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服务外包,更好地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优质、安全、便利服务。
第三节 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
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建立健全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有序共享,形成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
(一)医养结合。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入住的老年人可就地享受医保报销待遇。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开通预约挂号、转诊等绿色通道。优先发展适用于老年人护理照料的康复辅具产品。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家庭、城乡社区和养老机构。
(二)试点示范。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医养结合试点,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实施养老服务信息惠民和养老机构远程医疗合作等试点专项,推进智慧医养护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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