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深化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格局,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现就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需求导向,保障基本。发挥政府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方面的主导作用,以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为目标、满足基本需求为标准,为高龄、失能(失智)、无子女等老年人提供服务价格合理的养老公共产品。对其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通过养老服务补贴等形式提供托底保障,做到应保尽保,维护其基本权益。
(二)形成梯度,健全机制。以需求评估为前提、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为手段、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重点,完善“补需方”为主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依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身体照护等级以及高龄等情况形成梯度化的补贴机制。注重政策和服务资源的公平、有效分配,培育公平竞争的服务环境,推动养老服务逐步实现项目化配送、集约化管理、社会化运作。
(三)稳步投入,分级负担。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与本市最低小时工资同步调整的联动机制。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力分担。
(四)加强统筹,稳慎推进。注重城乡一体化发展,适当向郊区倾斜,推动城乡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注重医养等不同部门之间的政策衔接,形成政策合力;注重市和区县之间的政策统一,在保障老年人共性需求的同时,鼓励区县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拾遗补缺的养老服务措施;注重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的融合发展,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注重新老政策稳妥接续,在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等方面逐步过渡。
二、补贴对象及梯度
经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试点区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有照护需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60周岁及以上本市户籍老年人,可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并享受相应待遇: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享受全额的养老服务补贴。
(二)本人及其配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的老年人,享受80%的养老服务补贴。
(三)80周岁及以上、本人月收入高于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享受50%的养老服务补贴。
(四)上述(二)、(三)两类对象中,无子女或90周岁及以上高龄的老年人,在以上待遇基础上再叠加享受20%的养老服务补贴。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老年人的照护等级确定,由服务时数及服务单价构成。
照护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分别对应试点区采用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中“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的,月服务时数分别为30小时单位、40小时单位、50小时单位。
照护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的服务单价逐步实行统一单价,以当年度本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准,并随全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增长逐年同步调整。
2015年,照护等级为轻度、中度的服务单价为18元/小时,重度的服务单价为20元/小时。
四、经济状况核定标准
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按照当年度发布实施的相应标准执行。
本市上一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部门官网(www.12333sh.gov.cn)上发布的数据为准。
五、使用范围
养老服务补贴以非现金的“服务券(卡)”形式,用于兑换各类养老服务,包括:助老服务社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提供的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等社区托养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及其他项目化服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伙食费除外)等。
养老服务补贴用于兑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除低保家庭以外的其他对象,需支付相应比例的服务费用。
养老服务补贴用于兑换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后不足部分的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六、资金保障
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市、区两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出资承担一定额度,其余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2015年市、区县两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各承担6000万元。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指导督促。各区县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需求调查,摸清底数,认真落实政策;加强对基层服务组织、服务实体、服务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快队伍建设,培育和发展一线服务人员、管理人员、专技人员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探索服务的社会化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服务。
(二)各司其职,规范操作。服务具体操作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服务与管理。各服务组织、服务实体要努力拓展服务项目,实施项目化管理,形成服务菜单。各级服务管理机构要抓好队伍招募、人员培训、服务安排、信息录入、数据统计、经费结算等管理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级评估机构要科学开展评估工作。各级社会救助及经济核对部门要规范开展家庭经济收入核对工作。
(三)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区县要建立规范的补贴经费使用监管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的下拨、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各区县财政局要做好资金审核、下拨、结算工作。
(四)广泛宣传,稳妥衔接。要广泛宣传,确保政策知晓率。对新申请对象严格遵照本通知执行。对沪民福发〔2009〕26号文件中所述的“老老人”,与新政策不相符的,维持原补贴额度不变。对已经享受的存量补贴对象,与新政策不相符的,按原政策口径执行至下次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调整之前,并逐步通过经济状况复核、照护等级复评等方式,稳妥实现新老政策过渡衔接。
八、实施时间
上述补贴政策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