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时期民政部要重点推动实施4项重大工程:
一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重点支持老年养护院、医养结合设施、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光荣院、农村敬老院建设等设施建设。
二是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重点支持公共殡仪馆新建或改扩建、火化炉环保改造和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建设。
三是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重点支持儿童福利设施、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农村三留守人员服务保护设施和精神卫生福利服务设施建设。
四是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工程,重点是在完善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体系基础上,支持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加快形成中央—省—市—县四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以下是两部委就民政事业提出的十三五发展规划。关于养老服务这一章,请往后看。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民发〔2016〕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积极推动民政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特制定《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24日
养老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原文节选
第三章 发展养老服务
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创新投融资机制,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
第一节 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强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积极开展智慧养老服务和互助养老服务,提高养老服务能力,为有需求的城乡老年人提供便利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一)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创新居家智慧养老服务提供方式。推广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管理、物品代购、餐饮递送、服务缴费、康复辅具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依托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探索新型居家养老模式。
(二)社区养老服务。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配备医疗护理、康复辅具、文娱活动等设备。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要求配套建设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社区日间照料机构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要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立社区日间照料机构。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社区养老服务。统筹社区范围内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性企业,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和质量。
(三)社会互助养老。大力支持农村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积极动员村民和社会力量参与运营服务,为农村老年人就地提供就餐服务、生活照顾、日间休息、休闲娱乐等综合性日间照料服务。鼓励城市社区老年人参加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和社区邻里互助,开展自助互助养老活动。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组织开展各类老年人文化娱乐活动。
第二节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重点发展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增加养护型、医护型养老床位,提高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到2020年每千名老年人口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5-4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比例不低于30%。
(一)社会力量参与。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和养护型、医护型养老床位。落实好社会兴办养老机构在资本金、用工、税费、土地等方面优惠政策。支持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二)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坚持建设标准适度,避免铺张豪华,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探索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制度,重点保障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失独家庭老年人和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等养老需求。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强化托底保障功能,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需求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机构积极为农村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三)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建立健全“公建民营”管理办法,加大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试点工作力度。鼓励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置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养老设施,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进行社会化运作。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在优先接收有入住需求的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基础上,闲置床位全部向失能或高龄社会老年人开放,确保继续履行公益职能、确保资产安全。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服务外包,更好地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优质、安全、便利服务。
第三节 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
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建立健全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有序共享,形成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
(一)医养结合。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入住的老年人可就地享受医保报销待遇。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开通预约挂号、转诊等绿色通道。优先发展适用于老年人护理照料的康复辅具产品。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家庭、城乡社区和养老机构。
(二)试点示范。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医养结合试点,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实施养老服务信息惠民和养老机构远程医疗合作等试点专项,推进智慧医养护一体化发展。
第四节 创新养老服务投融资机制
推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改善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能力。
(一)政府购买服务。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养老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二)投融资机制。加大养老服务金融支持力度,拓宽养老服务业投融资渠道,满足养老机构信贷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提供养老服务。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通过建立合理的“使用者付费”机制等方式,增强吸引社会资本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