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如雨后春笋,遍布全国。迄今为止,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的PPP项目数量达到了10000个,投资总额达到12万亿,至少还有18万亿在陆续申报。
PPP“出世”
1、2013年7月3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与运营”。
这被看作是启动PPP模式的一个信号。
2、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在第六章第23条中写到,“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
从此,PPP提升到政府决策的高度,PPP改革发展进入快车道。
PPP的“地盘”逐渐清晰
3、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4]76号)。
文件提出,“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发展的制度体系”。
1)明确6个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
2)确定示范项目范围: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3)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提供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4、2014年11月26日,《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发布。
指明“迫切需要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
要求“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参与建设。
1)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要求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管理办法,尽快发布标准合同范本;对PPP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
2)市政基础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3)交通工程: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基础设施建设。
4)明确各部委职责划分。
5、2014年12月2日,发改委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1)圈定PPP适用范围:
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
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
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
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
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
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
2)针对项目性质,限定3种操作模式:
经营性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
准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
非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3)筛选适用项目,建立PPP项目库,从2015年1月起执行。
4)提供合同范本,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金融机构为PPP打开融资之门
6、2015年3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发布《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45号)。
开发银行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中长期融资优势及引领导向作用,积极为各地的PPP项目建设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并联合其他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努力拓宽PPP项目的融资渠道。
优先保障PPP项目的融资需求。在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PPP项目差异化信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建立绿色通道,加快PPP项目贷款审批。
多部委发力,协同推进PPP
7、2015年3月17日,发改委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
文件中提到,“选择一批工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得的资金用于新工程建设。
对新建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8、2016年3月3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
能源领域推广PPP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
能源领域推广PPP的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项目:
电力及新能源类项目:供电/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资产界面清晰的输电项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分布式能源发电项目、微电网建设改造、智能电网项目、储能项目、光伏扶贫项目、水电站项目、热电联产、电能替代项目、核电设备研制与服务领域等。
石油和天然气类项目:油气管网主干/支线、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石油和天然气储备设施等。
煤炭类项目:煤层气输气管网、压缩/液化站、储气库、瓦斯发电等。
9、2015年4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823号)。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农林水利、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
积极利用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对PPP项目,可以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政府投资,支持项目建设,也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担保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
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PPP项目投资基金,政府可以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的方式予以支持;政府也可以单独发起设立PPP项目投资基金。
PPP“基本法”出台
10、2015年4月2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