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与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的两种主要方式,由于二者本质相似、实施目的相近、操作要求基本相同,往往被人们混为一谈。其实二者在本质上还是有所区别的。大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张天弓具体介绍了PPP模式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异同点以及内在的联系。
PPP模式是指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而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张天弓表示,从定义中可以看出,PPP是在公共服务领域通过竞争的方式找了对象进行管理,提供服务进行付款、对价,其实就是购买的行为。PPP模式与政府购买服务在程序上是不一样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实施对象的不同,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范围更大。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范围更广,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事业单位。
二是适用范围不同,政府购买服务强调的是服务,一般不包括工程,特别是大额的工程,因为政府的工程采购另有规定。PPP不仅包括运营服务,还包括工程的设计、融资、建设等。
三是财政预算安排有所不同,PPP的预算管理更严。
四是投资风险分担不同,PPP要求风险共担,而政府购买服务一般政府不承担风险。
“两者有一点不能混淆,PPP项目要经过财政部门主持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而政府购买服务则不用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但是有的地区急于上PPP项目,把PPP重新命名为购买服务,绕开了监管,这样可能会导致长时间拿不到工程款和货款。”张天弓强调,实践中PPP模式也会被政府购买服务所替代,究其原因是四方面因素造成的。
一是政策衔接不畅,相关名词概念指向泛化。棚改、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海绵城市、综合管廊、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纳入到政府购买的范围。很明显,这些文件中的政府购买服务,已不是《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及2013年国发96号文中的政府购买服务,不仅仅是服务,还包括购买工程建设、商品货物等,实际上与政府付费PPP区别不大。
二是政府购买服务操作简单,方便地方项目大干快干。
三是政府购买服务可用规避财政支出10%的约束限制。
四是政府可用正好的掌控项目的建设与运营。
由此看来,在实践操作中,理顺二者的关系还是很有必要的,以便于更好地发挥PPP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本来作用。
最后,张天弓建议:在日常工作中,相关部门一定要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用语,不可将其泛化,还要加强文件的衔接和解读。对于投资规模大的项目,首先考虑PPP模式。而政府购买服务应重点体现在服务上,对于大额的政府购买服务,也要进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期限最好不要超过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