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有四种典型的医养结合养老产业发展模式,分别是美国的商业养老模式、日本的转型医养结合养老模式、欧洲的以英国为代表的税收筹资体制模式,以及欧洲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保险体制模式。
美国作为发达国家,人均消费水平相对较高,并且在 1940 年人均寿命也要高出我国很多,正是从那时开始逐步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 2014 年,美国 65 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 12.5%,预计到2030 将达到 19%,到 2050 将更是超过 20%,预计达到 20.7%。 2014 年,男女寿命平均值分别达到81 岁和 83 岁,相比较 20 世纪初的 76 岁和 77 岁,超出 65 岁的部分平均增长了 50%。 因此,美国的医养结合养老需求增长迅速,美国的医养结合商业养老模式覆盖也最为广泛。
美国的社保制度最早从 20 世纪 30 年代开始,主要缘于美国 1929 年经济危机后,将近一半的人都处在贫困与饥饿的边缘,并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1934 年由“经济保障委员会”起草的《社会保障法案》正式生效,这也标志着不同于欧洲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产生。 在而后的 70 年中逐步形成并稳固发展,到今天美国已经建立了一个 90%以上人口都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
其核心是美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分为社会养老保险、补充退休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养老保险。 在美国获得法定养老金,一般必须是 62 岁以上同时缴纳社会保障税 10 年以上的公民。 领取养老金的多少也有严格的计算方法,跟社会的平均收入水平、人均收入积累、工作年数等方面都密切相关,具体领取申请和执行由美国的社会保障总署负责审批和监管。企业的补充退休养老保险主要分为两种,分别是DB 给付固定型和 DC 缴费固定型。 其中缴费固定型绝大部分都是 401K 计划,由雇员和雇主同时按比例缴费,它最大的优点在于雇员可以自由选择购买对这部分进行投资,包括债券、储蓄、股票以及基金的多种形式。 虽然在总体上有一定的限额,但是这种灵活的方式是养老保险保障和理财投资的有效结合。 而个人养老保险更为弹性,主体是任何具有资金收益的人群,同时还能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它分为政府举办的社会保障医疗计划、团体保险计划以及个人投保的商业医疗保险计划。 三大医疗保险计划都有各自相应的体系与分支,交织成网络覆盖,形成较为全面的医疗保险制度。 其中,负责主体都不太相同,65 岁以上老年人的医疗保障负责主体是联邦政府,而团体保障和个人保障的主体为雇主和个人。 这也体现了美国社保的特点,大部分靠商业经济,无论是雇主还是个人都是自由选择,而政府负责特殊弱势群体和政策调控。
(1)社会保障医疗计划。社会保障医疗计划主要分为医疗照顾(MeDiCare)计划和医疗援助(MeDiCaiD)计划。 医疗照顾计划系统在住院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保险选择以及处方药四个方面都有相应的计划和细分,以下简称为 ABCD 四个部分。 其中,住院保险是一项强制性的保险,用于 65 岁以上老人的住院治理和护理,其来源主要是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税。 而 MeDiCare Part B 则覆盖了更广的部分,也更为细化,包括医生门诊服务、家庭保健服务以及医疗设备使用服务等等,同时也包括了一些特殊病种需要支付的费用。 这些细分是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障体系远没有达到的,也是以后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细化的参考。 MeDiCare Part D就是处方药计划,这项计划是目前为止,美国医疗保障体系中最大的创新,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患者在自费处方药上的花费。 尤其是对于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群,例如高血压、冠心病、慢性气管炎、糖尿病、恶性肿瘤等等,在医疗养老上给予极大的支持。
(2)医疗援助(MeDiCaiD)计划。该计划只适用于弱势群体,像老年人、残障人士以及社会最底层的穷人,给予最基本的医疗帮助。 它的资金来源比较广泛,既包括了政府,同时也包括了雇主和个人。 同时,老年人也有一定的自付部分,但是,总体在比例上分配相对均衡,使整个资源达到了相对最优化。
(3)商业保险计划。比较前两种医疗保障计划,商业保险计划竞争性较强。 双蓝计划、团体和医疗保险组织计划就占了私人医疗保险的绝大部分。 系统性地对客户多需求的服务进行细分和预估,再由雇主或个人自由选择。 政府同时对商业保险计划的一部分计划采取税收优惠政策。
,其来源是社会保险工薪税,而这部分资金由雇主全部承担,由劳动部下属的就业和培训管理局具体实施管理,在此不再具体展开介绍。以上三种制度支撑了美国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是以灵活、自由选择的方式进行,而对于相对弱势群体由政府拨款,中青年和雇主缴税,从而达到社会的相对均衡发展。
美国以自由市场经济为主,在养老产业上也都是以自由市场为主。市场化方式发展的养老产业是我国养老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美国发展养老产业的很多举措值得我国借鉴。 特别体现在老年人的照护上,美国主要强调老年人的自我意愿和自由选择。 这是具有高度市场化的一种照护体系。 在美国,大约有 84%的居民选择采取商业保险的模式,同时也由自我意愿决定参选何种保险以及如何保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金融体系大面积崩盘,经济水平也出现了很大程度的退步。 面对众多战后的残障军人、失业人士以及战争遗属,日本以保护国民为宗旨开始逐步实行社会保障制度。 到 1961 年,基本搭建了比较完善的全民年金全民保险制度体系。 随着日本经济的高度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更好的发展和补充,不仅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养老及医疗保险,同时也建立了一些相应的福利制度,1973 年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顶峰。 两年后,随着日本经济的衰退,面对高负担的社会保障支付,日本财政不堪重负。 日本开始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和政策来减少社保支出,从而减少财政负担。 从 1990 年到 2017年,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时期。 由于经济增长缓慢,企业终身雇佣制的改变、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逐步降低,妇女职业化等众多问题导致财政对于社会保障支付的负担加重,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地进行改革与重塑。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较为细致和复杂,对每一类人群的保障都进行了区分,特别是职业的不同,相对的社会保障都会有很大程度上的差距。总的说来,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主要由 5 个部分组成,包括年金保险、医疗保险、劳灾保险、雇用保险以及护理保险。 以下将主要就年金、医疗和护理保险三个部分展开讨论。
该保险按照投保人的不同又分为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以及企业年金。 国民年金也是一项基础年金,主要有养老储备的老龄基础年金、为伤残赔付的障碍基础年金、为死亡赔付的遗族基础年金。 针对的主要对象是所有在日本生活的 20 至 60 岁的人员。 而厚生年金则不同,主要是针对企业员工设置的保险制度,对于已经缴纳满 25 年的企业员工就可以享受到厚生年金。 同时对企业也有一定的要求,自营业者和 5 人以上的企业都必须加入厚生年金。 共济年金的对象主要是公务员和学校的教职工,企业年金的对象就是企业员工,企业年金相对弹性较大,保费有企业全部承担的,也有个人部分承担的,这个与前面提到的美国 401K 保险制度基本相似。
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分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 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分别是工薪阶层和自营业者、退休人员等。 日本的医疗体系发展相对较早,早在 1958 年日本就实现了全民覆盖的医疗保险。
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和健康意识的提高,日本的人口平均寿命在世界上位居前列。 低死亡率加之低出生率,使得日本在老年人的照料上困难日益加重。 对于罹患慢性病的老年人、年纪过长的老年人,医疗保险只解决了治病的问题,但对于日常的出行、饮食、洗浴等基本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 为应对这种情况,2000年,日本针对 40 岁以上老人出台了护理保险制度,具体的保费标准,根据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由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标准。
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本也在财政给付和负担之间平衡过渡改革,在国家财政负担和个人与企业灵活负担上平衡过渡改革,也同时逐步实现碎片化的政策整合,在现在以及未来逐步实现医疗诊治到预防的过渡转型。
基于国家的文化、政治、经济等因素,欧洲的医保养老模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像意大利、西班牙等南欧国家的税收筹资体制,另一类是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保险体制。 其中也有一部分国家保留着两种体制混合发展。
经过上百年的历史发展,英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由政府主导的国民医疗服务体系,也就是 Na-tional Health Service,简称NHS。 在 1948 年正式实施了NHS法案,主要是通过国家税收筹资体制,相关的医疗费用由政府直接和提供服务者对接,也类似于政府购买服务,其中包括诊治和药品,并不向个人收取费用。 税收政策一出台,极大地鼓舞了英国的民心和士气,也很好地解决了战后人们承担的压力。
NHS制度在医疗诊治上,是由公民个人选择全科医生进行诊治,再根据疾病的不同类型及严重程度确定就诊的先后顺序,这些全科医生的相关费用和奖金都由政府负责出资。
NHS制度的优点就是公民可以免费享受医疗而不用个人承担一点费用,这是英国公民的福利,同时也为基础医疗的保障奠定了基础。 但是,任何一种制度都有相对性,缺点也分几个方面。
首先,最重要的就是,资金全部来源于税收,对于国库的支出相对较大,但由于每一年的资金受经济影响不尽相同,所以出台了“等待”政策,等待的人群是基于疾病的严重程度先后采取免费诊治。 而对于一些相对不严重的疾病,不论患者的财力与权利,都不在平衡的范围内。
另外,就是在相对偏僻的农村地区,全科医生为了更高的收入以及更多的患者就诊,往往忽略诊治,这也就导致了就诊的资源不平均,为社会的不平衡发展埋下了伏笔。 全科医生和公民之间建立一定的约定关系,当然也存在个别医生为提高公民后续续约带来的奖金,而故意放弃一些续约高风险的患者。
况且,全科医生和政府合作通常都是固定的工资,工资水平较低,这也往往导致英国国内的全科医生经常移民美国等地区去寻求更高的收入和发展,美国医生的薪资要高于NHS制度下的全科医生 3 倍,这也是全科医生医疗水平近些年下滑的原因。
总体说来,NHS支付制度还是广泛地受到人们的认可,NHS制度以及英国未来的医养结合产业的发展也趋于疾病预防和居家照料。
欧洲的另外一种相对完善的社保制度就是德国的医养结合养老制度。 德国是目前欧洲最“老”的国家,也是世界上第一个立法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1883—1889 年,德国先后颁布了疾病保险法、意外伤害保险法以及伤残老年保险法,这也为以后德国医疗保险体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但是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随着人口的老龄化,同很多发达国家一样,德国进入了医保机构入不敷出的阶段,2006 年财政额外补贴高达 42 亿欧元,德国医保不得不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开始推行政府为主体、私人医疗保险为补充的医疗保险政策,随后几年引入市场机制,形成个人、社会和国家相互协作的医保体系。 在这种体系下,法定的医保机构有权同市场竞争下的医院、医生和制药厂进行合作,形成联合医疗。 这样就大大地节约了成本,减轻了财政的负担,改革的这种收权和放权也体现了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的自我约束。
德国目前实施的是以国家医保为主、私人医保为辅的医保政策。 到 2013 年,德国现有人口 8184万,其中 60 岁以上老人为 2178 万,占 26.6%,预计到 2030 年,60 岁以上老人将达到 2850 万人。 德国需护理的老人约 230 万人,其中 150 万人以居家养老为主,80 万人选择机构养老。 德国共有 1.24 万家养老机构(养老院),其中 54%为慈善组织所办,40%为私人养老院,其余为公立养老院。
在长期照护和家庭养老方面,德国在养老发展中最有特色的就是通过“储蓄时间”计划获得社区养老及居家养老的上门护理时间。 长期照护的问题除了财政的压力以外还有照护人员的缺失。
为了解决照护人员短缺的问题,政府规定凡是在德国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可以通过培训申请对老年人提供无偿的照料服务,这种照料时间的积累由社区及相关机构进行记录,将用于未来个人的照料服务时间积累。 这项计划在德国广受欢迎,大量义工的加入也缓解了德国医疗人员短缺的现状。